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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擬立法seo管理人口健康信息
  新快報訊 昨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就《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辦法(試行融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複製、更改、刪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本辦法適用於人口健康信息的收集、管理、利用以及安全和隱私保護所涉及的相關方。各級各類衛生計生機構(含中醫葯機構)是人口健康信息的責任單位,組織落實相應的信息採集、存儲、管理、網站優化利用、質量控制與信息安全保護要求。
  醫院不得泄搜尋行銷露病人健康信息
  《辦法》所稱人口健康信息包括人口基本信息、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等,具體包括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戶及戶成員信息票貼,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相關信息,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信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據、影像等數字化信息,並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包括中西醫電子病歷。
  經依法批准設立的責任單位,在服務和管理過程中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和國家相關標準採集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人口健康信息,並接受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單位採集服務和管理對象的人口健康信息,應當說明用途並徵得其同意(國家有明確法律規定的除外)。人口健康信息遵循“誰採集、誰負責”的原則,採集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質量控制管理制度,對數據採集質量承擔責任。人口健康信息實行分級存儲。
  為商業目的泄密將承擔法律責任
  《辦法》規定,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不得將人口健康信息相關係統委托給具有商業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目的的機構運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複製、更改、刪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相關單位或個人利用人口健康信息,應當向責任單位申請同意,並不得用於商業目的或危害公民權益、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任何用途。個人健康信息的利用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獲得的人口健康信息擅自提供給他人利用。《辦法》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均不得統計和發佈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民權益的人口健康信息。在人口健康信息採集、管理、利用過程中,各責任主體應當妥善做好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工作,嚴禁泄露給任何無關的個人或組織。採集單位負責保證數據採集和存儲過程中的信息安全,利用單位和個人負責保證數據利用過程中的信息安全。
  如違反規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或建議給予行政處分。凡情節嚴重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人口健康信息服務和管理對象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依法提出覆議、訴訟。
  (據《法制晚報》)  (原標題:醫院泄露病人病歷或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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